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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刑更695号

罪犯王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695号罪犯王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了(2008)油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12年6月29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8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三次。呈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三次,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