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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399号

隋金华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金华;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681民初399号

原告:隋金华,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丹东市。

被告:刘伟,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

原告隋金华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9000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8月1日(还款期满次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间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9000元,承诺于2018年7月末还清,但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分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2日,被告为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79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于2018年7月末还清。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分文。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未对涉案借据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双方成立79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构成违约,应同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请求的逾期利率低于该法定标准,本院对其逾期利息之诉请亦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隋金华借款本金79000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8月1日(还款期满次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间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贵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照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