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469号
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冯剑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招根,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周玲平,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招根、被告周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