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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469号

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招根、周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招根;周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469号

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冯剑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招根,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周玲平,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招根、被告周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