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1民申669号

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葛胜亚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葛胜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申66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牛湖风景区内银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园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葛胜亚,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意象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城意象公司、旺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申请人为了息事宁人做出了巨大的让步,违背本意作出了调解,而被申请人却步步紧逼。被申请人在向二申请人出借款项时,其收取巨额手续费没有入账、指示打入他人账户的利息不予以认可,是典型“套路贷”行为,获取了申请人的巨额财产,极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但因当时承载证据的手机未能找到,无法当庭提交关键证据,被逼无奈妥协调解。现承载证据的手机已经找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己经支付了巨额利息。现申请再审撤销调解书,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以维护社会公信。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的明细,证明其向被申请人的还款情况。葛胜亚提交意见称,原审调解不存在申请人所讲的胁迫等情况,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葛胜亚称,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明细在原审均已提交过,现再次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范畴。葛胜亚只认可打到其本人名下的款项系案涉借款的还款。申请人提供的款项往来有的是葛胜亚与王鸿飞其他生意往来中的打款,并不完全是本案的还款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审提供过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其向被申请人的还款情况,申请人对其向被申请人的还款情况是明知的。第二次庭审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申请人再向葛胜亚还款545万元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鸿飞与葛胜亚庭外直接商谈的结果,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调解违背其本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葛胜亚在原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打款记录,证明实际借给新城意象公司610万元,新城意象公司亦认可收到被申请人葛胜亚借款610万元。申请人称本案调解内容违法,涉嫌“套路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新城意象公司和旺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绪敏

审判员  沈 通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