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5民初3734号本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对原告龚建军与被告李先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425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7页正数第八行后另起一行应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郭雪梅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小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