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483号
原告:朱静芬,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杜堂好,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白马大厦**。
法定代表人:燕东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胜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李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薇,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李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静芬诉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朱静芬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静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程雪原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治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