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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329号

王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329号原告王某,女,回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

原告王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邦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