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刑初39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脉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07月28日出生,现住在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小光,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8)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脉军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脉军及辩护人王小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姬脉军驾驶车牌为豫P×××**的小型面包车超员载客,行驶至在河南省鹿邑县银丰大厦十字路口处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民警对其依法检查时,姬脉军拒不配合,暴力抗拒执法,将民警吴某、丁某推倒,并把民警丁某的肩膀咬伤。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姬脉军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脉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小光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姬脉军驾驶车牌豫P×××**的小型面包车超员载客,行驶至在河南省鹿邑县银丰大厦十字路口处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民警对其依法检查时,姬脉军拒不配合,暴力抗拒执法,将民警吴某、丁某推倒,并把民警丁某的肩膀咬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姬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丁某陈述;证人闫征、刘某1、张某1、刘某2、周某、胡某、杨某、祁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真、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姬脉军的供述与辩解;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接处登记表、村委会证明、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脉军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姬脉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姬脉军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姬脉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靖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