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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行终1号

陈福周与梁祖成、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登记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梁祖成;陈福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8行终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福周,男,1965年9月4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祖成,男,1964年3月7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 一审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真理,局长。 上诉人陈福周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8)桂0821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对上诉人陈福周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福周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林权证属于林权使用争议,上诉人是北胜村坝一屯村民,被上诉人是北胜村北二屯村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提起诉讼,也是应由北胜村北二屯提起林地所有权诉讼,只有林地所有权才能享有林权证使用权。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林地及林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

二、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清楚提到2013年知道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林权证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于五年后的2018年9月1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三、林地的使用情况。在1955年至1956年成立初级社时,山林土地、竹、木、耕牛等打价入社,1958年至1959年成立人民公社后,由人民公社管理。1962年进行小队核算,将人民公社山林土地划分到大队,山林土地归属权是集体,没有个人的。1982年,山林土地等分到户管理,并发放了自留山证。2009年开始对生产队承包到户的林地进行确权颁发林权证。

四、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上诉人的林权证,权属来源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平林证字(2010)第B450901326751号林权证两幅林地均坐落在坝一屯范围内(独争冲)。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上诉人的林地登记申请后,经调查审核,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四邻界址清楚,无纠纷,符合林地登记条件,于2010年9月19日给上诉人颁发了林权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林权证,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梁祖成、一审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福周与被上诉人梁祖成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2010年平南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平林证字(2010)第B450901326751号林权证,该证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人为北胜村坝一组集体,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均为陈福周,坐落于马××乡××组,登记的林地共五宗地块,宗地号3××、3××、37、4××、48。其中第二幅宗地编号为04××3××,小地名独争冲口,面积18.3亩,四至为东至公路、南至陈福琼、西至陈福辉等、北至田边,主要树种杉木;第五幅宗地编号为04××48,小地名独争冲,面积23.2亩,四至为东至坝二组、南至陈福海、西至山脊、北至坝二组,主要树种杉木,注记陈福周、陈福照共有。2010年5月23日的林权现场勘界表记载3××号宗地为8户共有,2010年7月20日的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现场勘界表记载3××号宗地为陈福海、陈福周、陈福琼、郭起先、韦小坤、陈玉英、郭辉文、郭辉军共有。2018年9月20日,梁祖成以平林证字(2010)第B450901326751号林权证第二幅宗地侵占其林地约2.5亩、第五幅宗地侵占其林地约1亩为由,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平林证字(2010)第B450901326751号林权证。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林权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林权证。陈福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因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权调整,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承继原属于平南县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上诉人陈福周与被上诉人梁祖成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被诉林权证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人北胜村坝一组以及共有人陈福照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北胜村坝一组、陈福照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21行初3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陆守全

审 判 员 廖赞军

审 判 员 王健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文秀

书 记 员 高慧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