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23执4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225345070。
负责人:刘继烈,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可欣,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胡品开,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严珊,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赣0323执4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品开所有位于萍乡市××县长××乡杉木村、权证号为上栗县林证字[2013]0615170001号的林权,并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经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在变卖过程中,竞买人陈添乐(公民身份号码)出价618387元竞买,后又申请悔拍,本院依法没收其保证金62000元。此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变卖,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月15日变卖结束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上述林权抵债。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林权的查封。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在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品开所有的赣J×××××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而未予处置。此外,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前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芦溪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芦溪县支行查询,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被执行人胡品开、严珊住所地基层××栗县××山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被执行人胡品开、严珊住所地上栗县××站山村白毛冲现场查找,未寻得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459元。截至2019年1月22日,竞买人因悔拍被没收的保证金62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28元,剩余53772元已全部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账户。品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费用10278元、评估费用3000元,本案实际到位金额为40494元,未执行463965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单 纬
审判员 颜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琼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