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康,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人陈永康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2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永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康于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的轻型普通货车,从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菜市场出发,行驶至张桥东环路东大街路口附近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永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陈永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康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康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永康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永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