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6221号
原告:亓雪敏,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孙庆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孙力杰,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雪敏与被告孙庆波、孙力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雪敏撤回对被告孙庆波、孙力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雪敏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