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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民初6221号

亓雪敏与孙庆波、孙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亓雪敏;孙庆波;孙力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6221号

原告:亓雪敏,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孙庆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孙力杰,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雪敏与被告孙庆波、孙力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雪敏撤回对被告孙庆波、孙力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雪敏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