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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4司救执6号

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0504司救执6号 救助

申请人:蒋某,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下坝村****。 救助

申请人:夏开碧,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救助

申请人:牟峥嵘,女,1999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救助

申请人:牟某1(曾用名牟某3),女,2003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救助

申请人:牟某2,男,2005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二申请人牟某1、牟某2的法定代理人蒋某,系牟某1、牟某2之母亲。 救助申请人蒋某、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一案,以“牟伦军因车祸身故后,未拿到赔偿,蒋某独自带三个小孩,三个孩子均在读初高中,蒋某工资低,孩子们的生活费、学杂费得不到保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牟方洲、蒋某、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与被执行人顾彬彬、陈耀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洛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顾彬彬、陈耀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牟方洲、夏开碧、蒋某、牟某2、牟峥嵘经济损失147691.61元。该判决生效后,牟方洲、夏开碧、蒋某、牟某2、牟峥嵘、牟某1等人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顾彬彬、陈耀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亲人牟伦军因该起交通事故死亡,牟方洲于2017年6月因病去逝,夏开碧年事已高。蒋某一人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牟峥嵘、牟某1、牟某2三人在初高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供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蒋某一家无固定收入,仅靠一人务工维持全家基本生活,家庭情况比较贫困。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蒋某、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向本院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现结合蒋某、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等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蒋某、夏开碧、牟峥嵘、牟某1、牟某2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