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浩亮,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人卢浩亮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浩亮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浩亮于2018年6月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街道方浜工业园大众饭店出发,行驶至长江路、李闸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浩亮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卢浩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浩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浩亮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浩亮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浩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浩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