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221民初3310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节,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文肖,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韦文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文肖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7.82元,支付违约金2100元(欠款额的10%)和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0月20日暂计4266.3元,此后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化利率24%支付),以上三项金额合计:27364.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为买方会员提供垫付消费款的服务项目。即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按垫付消费额的2%计),再由用户在约定的还款日前清偿垫付款的服务。垫付宝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均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用户可以在信用额度范围内消费,由原告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用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的款项归还原告,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韦文肖作为垫付宝的用户,于2017年11月15日,在商户柳州市浩盈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盈公司”)处垫付消费款21000元,原告在为韦文肖垫付消费款后,韦文肖仅归还原告2.18元,尚欠20997.82元拒不归还。现原告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垫富宝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31920/桂柳柳江21000124)一份,拟证明原告与韦文肖签订合同,并约定被告通过垫付宝系统进行消费时,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的义务以及韦文肖的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2、授权书(LS6)、授权书(LS7)各一份,拟证明韦文肖指定名下的一张邮政储蓄卡作为本案合同项下收款及还款之用;3、担保函(LS10)一份,证明被韦文肖用自有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4、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韦文肖会员注册信息界面截图(打印件),拟证明韦文肖注册为会员的授信额度、账单日、还款日、手机号等信息;5、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和商户的交易记录(打印件)、系统短信,拟证明韦文肖在2017年11月15日在商户浩盈公司消费21000元以及垫富宝公司代为垫付交易款的事实;6、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欠款明细表一份,拟证明韦文肖产生欠款的本金及违约金;7、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属所诉法院管辖。 韦文肖未到庭应诉,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主张的默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4月25日,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韦文肖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31920/桂柳柳江21000124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韦文肖自愿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原告及垫付宝网站为被告韦文肖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被告韦文肖在原告垫付宝网站获取的注册会员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为80047921********。同时约定,在被告韦文肖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韦文肖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商户)会员,被告(买方)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原告,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以垫付宝网站上明确提示为准。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和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11月间,被告韦文肖多次在浩盈公司等处发生交易,之前交易的垫付款项均已偿还。最后一笔消费发生于2017年11月15日,交易额为21000元。交易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垫付该款。韦文肖应于2017年12月14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但韦文肖在指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存入足额款项供原告扣划归还垫付款。至还款日,原告从韦文肖的账户(62×××87)上扣划2.18元用于归还原告垫付款本金,韦文肖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7.82元未归还。原告经催收未果隧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如诉判决。 另查明,垫付卡会员如需在原告其他会员处消费,应先在垫付宝网站上提出申请,由网站向会员提供的手机号发出验证码,会员在垫付宝网站上正确输入验证码才能进行消费,而后在垫付宝网站上形成该会员消费信息,包括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
本院认为:涉案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韦文肖自愿成为原告的会员,由韦文肖在垫付宝网站申请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原告先行予以垫付,再由韦文肖在原告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韦文肖最后一次消费垫付发生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应于2017年12月14日前向原告还清垫付欠款,但韦文肖尚欠费用20997.82元,至今未还,韦文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韦文肖支付垫付款20997.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即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韦文肖偿还本案所欠消费款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文肖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997.82及相应利息(以20997.82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韦文肖偿还清所欠消费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限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2元,由被告韦文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俊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