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破申2号
申请人:梁文家,男,住址:高青县。
被
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滕秀武,董事长。 2018年11月1日,申请人梁文家以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承包费62万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1月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申请没有异议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且自认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停产停业、无营业收入,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凭证显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欠款承包费62万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在高青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股东滕秀武认缴出资。公司经营范围:新型建材研发利用及技术转让;土地整理;农产品种植、销售;林木种植、销售;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活动);旅游景点开发;新型建材销售;渔具销售;水产养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查看,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经营,且被申请人自认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文家作为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自认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应认定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机关为高青县工商局,本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梁文家对被申请人山东黄三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桐光
审判员 苏洪财
审判员 李山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