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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85号

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85号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