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85号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伟伟 搜索“”
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85号原告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