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501号
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彩霞园**至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该公司安全主管。
被告:姜魁鑫,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魁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