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8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文华,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希娥,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宁,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庆,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夕斗,男,193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娥,女,193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邵文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孙希娥、王宁宁、王夕斗、郑淑娥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邵文华。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吴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