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835号罪犯齐志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了(2005)沈刑(1)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2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2月5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6年8月8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四次。呈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志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四次,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齐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志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