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22民初67号
原告:陶长飞,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陶长飞与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豪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长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佳豪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长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佳豪装饰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59415元;2.诉讼费用由美佳豪装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原是美佳豪装饰公司的工人,在该公司担任项目管理人员,但美佳豪装饰公司未及时支付其工资,到2015年12月31日止,美佳豪装饰公司欠其工资59415元,并立有欠条一张,对所欠工资进行确认。后美佳豪装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美佳豪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陶长飞进入美佳豪装饰公司工作,美佳豪装饰公司由于经营困难,不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2015年12月31日,陶长飞与美佳豪装饰公司结算工资后,美佳豪装饰公司欠陶长飞工资款59415元,美佳豪装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单位欠陶长飞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整(59415元整),本欠条盖章有效!请妥善保管!所有工资结算以本次开具欠条为准,前期开具的欠条一律作废。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美佳豪装饰公司在该欠据上加盖公司公章。后陶长飞多次向美佳豪装饰公司催要均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陶长飞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美佳豪装饰公司拖欠陶长飞工资未付,后出具欠条对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予以认可,本院对美佳豪装饰公司欠付陶长飞工资款5941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美佳豪装饰公司未按欠条的结算金额给付陶长飞,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故对陶长飞要求美佳豪装饰公司支付工资594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美佳豪装饰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长飞支付工资款59415元。(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路国京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