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振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云广醉酒后驾驶×××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长吉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台区金港大街路口处东侧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发生事故后,张云广逃逸,被王某开车追赶截获。经鉴定,被告人张云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双方已和解,张云广一次性赔偿王某的车损、误工费及其妻子刘某的检查费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云广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钟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张云广违法犯罪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和解书、收条、关于查询张云广身份(非党员)证明;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车发生刮碰、逃逸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云广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云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雪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本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