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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03民初148号

李彬与邓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新根;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03民初148号

原告:李彬,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邓新根,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邓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永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