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03民初148号
原告:李彬,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邓新根,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邓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永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