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李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抚养费6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3、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实地调查。4、到居住地查找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
二、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外出打工,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8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之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