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9号
原告:薛永斌,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刚,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薛永斌与被告李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薛永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永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薛永斌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