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2072民初839号

薛永斌与李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永斌;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9号

原告:薛永斌,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刚,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薛永斌与被告李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薛永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永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薛永斌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