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98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MB281952XB。
法定代表人:薛云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局科长。
被执行人:杨玉祥,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住新泰市/div>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新执行处字(2018)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杨玉祥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宫里镇高泉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新执行处字(2018)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426.48平方米土地;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426.48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26.48平方米×30元/平方米=12794.4元的罚款(大写:壹万贰仟柒佰玖拾肆元肆角)。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执行处字(2018)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执行处字(2018)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上述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1、2项法律义务,由新泰市宫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限被执行人杨玉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3项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天民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