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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627号

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常福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常福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彦凌,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福帅。

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福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9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