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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民初196号

田帅与常素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田帅;常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4民初196号

原告:田帅,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常素娜,女,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田帅与被告常素娜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帅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帅负担。

审判员  张耀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二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