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66733J。
主要
负责人:朱明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康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368823。
法定代表人:周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泰鼎石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文山商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74303Y。
法定代表人:陈陆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世芳,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成琼瑶,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周厚良,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陈陆意,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余姚市泰鼎石材有限公司、周世芳、成琼瑶、周厚良、陈陆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屏蔽对本案各被执行人失信执行人名单、撤销对各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解除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1执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亚辉
审判员 周溶溶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