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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民初5634号

5634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斐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斐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5634号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XLMM9C。

法定代表人:翁溯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鑫,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斐渊,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斐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超

审 判 员  徐 冰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