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5634号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XLMM9C。
法定代表人:翁溯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鑫,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斐渊,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斐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超
审 判 员 徐 冰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