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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2027号

高玉圣与施建宏、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当事人
高玉圣;施建宏;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2027号

原告:高玉圣,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建宏,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皋市。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职务:董事长。

原告高玉圣与被告施建宏、刘仁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玉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玉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