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2027号
原告:高玉圣,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建宏,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皋市。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职务:董事长。
原告高玉圣与被告施建宏、刘仁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玉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玉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