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011财保20号

李晓娟、邱世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晓娟;邱世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财保20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晓娟,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邱世全,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邱世全诉陈文、李晓娟、孙娜、内江汇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川1011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陈文、李晓娟、孙娜、内江汇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95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娟以生效判决中未判决自己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晓娟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邱世全诉陈文、李晓娟、孙娜、内江汇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101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李晓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娟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晓娟在(2018)川1011财保95号案件中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维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