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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1民督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赵海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赵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冀0581民督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南宫市。

负责人:刘海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珍丽,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驰,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赵海涛,男,汉族,住南宫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从申请人处申请一张信用卡,贷记卡卡号62×××35,被申请人将该卡激活后截止2018年12月13日仍然拖欠申请人本金15087.86元,利息630.49元,逾期违约金820.94元,消费手续费326.56元,本息共计16865.85元,被申请人已经逾期145天,逾期后我行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故要求被申请人赵海涛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本金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6865.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海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16865.85元。申请费75元,由被申请人赵海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长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