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民初756号
原告:宁西英,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李汝霞,男,194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第三人:王崇兰,女,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宁西英与被告李汝霞、第三人王崇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西英、被告李汝霞、第三人王崇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西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汝霞协助宁西英办理不动产[鲁(2019)章丘区不动产权第0001406号]转移登记手续,将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宁西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宁西英系大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宁西英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经村委会同意,李汝霞、王崇兰夫妇与宁西英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宁西英已实际占用使用李汝霞、王崇兰在大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李汝霞单独所有)。李汝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崇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宁西英系章丘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大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如霞、王崇兰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8日,宁西英与李如霞、王崇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李如霞、王崇兰将位于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大桑东文明街10号房产一处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宁西英,转让价格1万元。宁西英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同时已经一次性付清1万元转让款。该处不动产现登记在李如霞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章丘区不动产权第0001406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和第三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宁西英系涉案不动产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宁西英名下没有住房,在该村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所在村委会已同意李汝霞、王崇兰夫妇将其在该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宁西英,宁西英与李汝霞、王崇兰夫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宁西英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已实际取得涉案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涉案不动产产权人应当依法转移登记为宁西英,宁西英依法取得涉案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本院对宁西英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李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宁西英办理不动产[鲁(2019)章丘区不动产权第0001406号]转移登记手续,将该不动产产权人转移登记为宁西英。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宁西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尚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咸佳
书记员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