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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11民特15号

郑诗玲、潘仲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郑诗玲;潘仲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11民特15号

申请人:郑诗玲,女,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

申请人:潘仲琛,男,193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代理人:潘淼(系被申请人潘仲琛之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郑诗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潘仲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诗玲称,其与被申请人潘仲琛系夫妻关系,现因潘仲琛患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等疾病多年,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且因年事已高并无治愈希望,致使许多涉法事务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潘仲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诗玲为潘仲琛的监护人。 潘淼称,郑诗玲所述属实,其同意申请认定潘仲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郑诗玲作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诗玲与被申请人潘仲琛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子二女:潘淼、潘玲晞、潘玲媚。经本院委托,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潘仲琛有无精神病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潘仲琛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子女潘淼、潘玲晞、潘玲媚均同意申请认定潘仲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郑诗玲作为潘仲琛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潘仲琛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女均同意由郑诗玲作为监护人,故郑诗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潘仲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郑诗玲为潘仲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国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学相

书记员何海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