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54号 罪犯林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1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