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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10234号

邓某与江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邓某;江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702民初10234号

原告:邓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江某1,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邓某与被告江某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儿子江某3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在驿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江某2、江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抚育费。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尽抚养义务,婚生子江某2、江某3,大多时间仍在原告及原告母亲家居住,一直跟原告生活。被告江某1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江某1在泌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年2月11日生一子江某2,于2009年8月4日生一子江某3。2016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抚育费等。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家中仅有年迈父亲一人,自2018年元月份以来,婚生子江某3一直跟原告邓某及原告母亲一起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江某3随被告江某1生活,但被告江某1长期不在家居住,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江某1父亲已年迈,亦无力周全的照顾两个孩子,现江某3现随其母亲邓某一起生活近一年时间,被告江某1并未提出异议。本院考虑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现实状况,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江某3跟随原告邓某生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请求变更江某3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邓某与被告江某1婚生子江某3变更为跟随原告邓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