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倩,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
第三人:焦作顺时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焦作顺时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中弘名都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露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倩、原审第三人焦作顺时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涛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不应依据无效的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属于焦作市解放辖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