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533号罪犯裴延伟,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7)沪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裴延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4月2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7月3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8月8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呈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延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裴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裴延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