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33号
原告:崔芷珊,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炳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天伊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东约工业区自编**(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011537。
被告:江洪伟,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蓝海燕,女,1978年1月3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崔芷珊与被告佛山市天伊胶粘剂有限公司、江洪伟、蓝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芷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柏少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