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79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广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西莲花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6723165。
法定代表人:张华新。
被
申请人:泰安港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5013097E。
法定代表人:路登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广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港新燃气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港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港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