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942号
原告:许某,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宋伟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