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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1民初11942号

许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942号

原告:许某,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宋伟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