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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46号

张华与赵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华;赵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46号

原告:张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赵启新,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原告张华与被告赵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启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长  蔡标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鹏华黄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