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46号
原告:张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赵启新,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原告张华与被告赵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启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长 蔡标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鹏华黄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