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521号罪犯黄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了(2009)海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2013年11月1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五次。呈报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五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