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2破申3号
申请人: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淄路后巩村
法定代表人:何来飞,董事长。2019年1月16日,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以公司投资失误、国家环保政策影响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自2018年11月停产至今,已经具备法定的破产情形,为重新启动生产经营,尽快创造利润以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查明,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高青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233万元。自然人股东8人:何来飞93万元、王凤霞20万元、陈文玲20万元、曹猛20万元、郭金强20万元、邱志伟20万元、徐伟峰20万元、刘海2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房屋租赁。经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8年11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0,484,804.82元,负债总额为36,566,593.84元,净资产总额为-16,081,789.02元。公司提供的重整预案显示: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拟通过引进同行业战略投资人,扩大市场,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利润,提升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偿还债务。公司制定的重整预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及债权人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现状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本院认为:依照破产法第二条和破产法解释(一)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本案中,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该公司具有破产重整可行性。因此,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律规定。因该公司在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桐光
审判员 苏洪财
审判员 李山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