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467号罪犯马金宝,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2015年6月18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29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呈报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金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金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