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寒影,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连会,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上诉人周寒影因与被上诉人安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借贷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安连会是因请求原审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周寒影给付借款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并提供欠条一张,据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安连会,其所在地在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安连会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在实体审理时查明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英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