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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1507号

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507号

原告: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86MH2J。

负责人:梁优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彩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云鹏,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张云鹏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丽

书记员何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