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新0109民初3626号

黄少峰与唐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少峰;唐世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新0109民初3626号

原告:黄少峰,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世丰,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原住乌鲁木齐市米**,现下落不明。

原告黄少峰与被告唐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世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唐世丰支付货款64577.05元;2、要求被告唐世丰按月2%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15年10月6日-2018年10月6日按月2%计为46495.77元,以上要求合计支付的诉讼总金额为111072.52元,并要求2018年10月6日之后继续按月2%计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被告唐世丰从我处购买螺纹钢等货物,总额134577.05元,约定给付期为一个月之内,否则按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70000元,尚余64577.05元未付,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现起诉。被告唐世丰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告唐世丰在原告黄少峰开具的发货单上购货单位和提货人栏签字,发货名称记载为三级螺纹钢和冷轧带肋,货款总额134577.05元,备注“本款未付,本单为欠据,结算用单。”,发货单并显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提货方提货后实行先复检后使用的原则。如有质量异议,保持货物原状并在提货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方提出异议。逾期视为合格。2、提货方在提货处签字后,既对所提货物承担付款责任,如因提货方造成货款不能及时进入供方帐户,提货方承诺向供货方支付按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3、如有支票透支,提货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发货单底部位置并注有“一月之内付款,唐世丰”字样,该内容并非唐世丰本人书写。上述货款被告已支付70000元,其中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3月14日各支付30000元、50000元、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货单原件,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及被告未完全履行买方支付货款义务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迄今未消灭,该事实有原告持有的发货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货款本金64577.0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迟延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发货单中明确“提货方在提货处签字后,既对所提货物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一月之内付款”系唐世丰本人与原告的真实合意,则结合唐世丰在该发货单上签字和付款情况,本院确认2015年10月17日被告第一次付款之日买方付款期限届满,原告主张按月2%计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46495.77元未超出自2015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6日按月2%计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10月7日之后的未付款违约金继续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世丰向原告黄少峰清偿货款64577.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唐世丰向原告黄少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5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6日为46495.77元(以货款本金64577.05元为基数按月2%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8年10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21.4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29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雪莉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花

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