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223号

乔洪良与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洪良;占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223号原告乔洪良,男,194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占柱,男,1971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乔洪良诉被告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利国适用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洪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洪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占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占柱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占柱自原告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占柱作为欠款人理应及时偿还欠款,其拖延不偿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占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洪良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利国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文龙附:本判决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